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科技成果评价(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促进会科技成果鉴定中心”)是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改革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科技厅有关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经2008年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三届四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研究决定设立的。“省促进会科技成果鉴定中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范我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管理,以满足社会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工作的迫切要求。
本着稳步推进的原则,“省促进会科技成果鉴定中心”把逐步形成鉴定机构自我约束、专家参与、社会制约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保证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工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作为目标。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以浙技促字〔2008〕004号文,向全省专门发布了“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同时抄报国家科技部与省市各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从《办法》发布之日起,“省促进会科技成果鉴定中心”正式向社会各界、向全省各科技成果完成者(单位或个人),接纳并开展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评价(鉴定)工作。为严格按《办法》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工作,使我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能够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机制、科学客观地评价科技成果,我会专门成立 “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科技成果评价(鉴定)中心”。
“省促进会科技成果鉴定中心”的职能:利用本会专家库和会员的工作网络体系,按市场经济规律与机制,向全省受理并组织完成对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的科技成果(包括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技术评价(鉴定)工作,在技术上对受托项目作出评价(鉴定),并在法律上对全部评审行为负责。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先进、具有推广价值的高新技术和新工艺、新产品,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向国内外市场的推广活动。
“省促进会科技成果鉴定中心”主要组织和承担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并根据用户需要组织市场推广:
1、承担列入国家科技攻关、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2、承担列入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和新技术等计划内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3、承担列入省内其它政府部门的各级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4、具备下列条件的其它重大应用性科技成果:
⑴ 创新性强,技术成熟的科技成果与新产品;
⑵ 技术性能指标在国内处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
⑶ 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与新产品;
⑷ 对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与产业化项目。
5、对具有推广价值和意义的重大技术项目或新产品,将以我会名义联合有关部门组织面向国内外市场的推广活动。
“省促进会科技成果鉴定中心”本着“用户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在严格科技成果的鉴定质量与管理、维护用户的利益、为用户提供方便和合理收费等管理市场化和规范化、科学化方面,作了大量的探索,摸索了一些经验,普遍受到用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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