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评价(鉴定)
无人机摄像机悬挂装置
发布时间:2024/7/2 15: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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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鉴定)实施细则》,对我会已组织鉴定的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十天。如有异议,请实名提出。电话88210761,Email: zjjssc@163.com

科技成果公示表

成果名称

无人机摄像机悬挂装置

完成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1

平湖市高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二路988号10号楼4楼404室

完成人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对成果的贡献

1

李  博

高亮科技服务公司

研发负责人

2

高龙佳

高亮科技服务公司

数据测试

3

黎忠国

高亮科技服务公司

系统设计

4

任路坦

高亮科技服务公司

结构设计

5

王  昶

高亮科技服务公司

系统测试

评价(鉴定)委员会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专业领域

职称

1

董红召

浙江工业大学

无人机

教授

2

傅建中

浙江大学

机 械

教授

3

盛云庆

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

机 械

教授

4

杨继隆

浙江工业大学

机 械

教授

5

计亚平

中国机械科学院浙江分院

机 械

教授

评价(鉴定、验收)意见

2022年 9月29日,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组织召开了由平湖市高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无人机摄像机悬挂装置”(项目编号:2022D60SA4410302)鉴定会。鉴定委员会听取了工作技术总结、产品检测、科技查新和用户使用等报告,审阅了有关资料,经质询和讨论,形成鉴定意见如下:

    1.提供的资料基本齐全、规范,符合鉴定要求。

2.项目产品开发了一种稳定性较好的无人机摄像机悬挂装置,设计的夹持机构将摄像机稳定地固定在无人机本体下方,实现摄像机稳定夹持,拍摄过程无晃动;优化设计了活动式装拆结构,摄像机装拆方便、耗时少。技术处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3.项目产品经深圳市华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所测指标符合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任务和相关标准要求,经用户使用,反映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 企业已建立较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其生产设备、工艺工装和检测手段能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鉴定委员会同意通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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