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评价(鉴定)
角度可调节式新型无人机尾翼
发布时间:2024/7/2 16: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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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鉴定)实施细则》,对我会已组织鉴定的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十天。如有异议,请实名提出。电话88210761,Email: zjjssc@163.com

科技成果公示表

成果名称

角度可调节式新型无人机尾翼

完成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1

嘉兴睿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二路988号10号楼4楼

完成人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对成果的贡献

1

邸  冰

嘉兴睿星

研发负责人

2

张晓旭

嘉兴睿星

系统设计

3

王淑清

嘉兴睿星

结构设计

4

肖日锦

嘉兴睿星

系统测试

评价(鉴定)委员会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专业领域

职称

1

董红召

浙江工业大学

无人机

教授

2

傅建中

浙江大学

机 械

教授

3

盛云庆

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

机 械

教高

4

杨继隆

浙江工业大学

机 械

教授

5

计亚平

中国机械科学院浙江分院

机 械

教高

评价(鉴定、验收)意见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在平湖组织召开了由嘉兴睿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角度可调节式新型无人机尾翼”(项目编号:2022D60SA446713)鉴定会。鉴定委员会听取了工作技术总结、产品检测、科技查新和用户使用等报告,审阅了有关资料,经质询和讨论,形成鉴定意见如下:

1.提供的资料基本齐全、规范,符合鉴定要求。

2.项目优化设计了尾翼组件,舵机、调节尾翼和调节板采用一体式设计,通过驱动舵机带动驱动板、拉杆、调节板,调节尾翼摆动,提升了无人机反向控制的灵敏性。项目在尾翼组件和调节结构设计方面有创新,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3.项目产品经深圳市艾华瑞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所测指标符合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任务和相关标准要求,经用户使用,反映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企业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其生产设备、工艺工装和检测手段能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鉴定委员会认为,该产品的开发是成功的,同意通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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