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工作,提升依法自治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
第三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登记管理机关或党建工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诚信承诺制度;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单位理事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登记管理机关或党建工作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理事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经理事会提议,可以提交会员大会罢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省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省促进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会通过会员大会确定的理事会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或主持。会长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权力,同时载明授权事项。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监事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进行表决,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方式进行。社会团体负责人的选举,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实行一理事一票制。
第十四条 理事会就与某理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应到理事人数,实到理事人数及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根据会议纪要(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党建工作机构。
理事会的会议纪要(记录)、决议、决定等档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供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和会员查阅。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时,可用通讯形式及其它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指导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负责解释,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