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制度
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规范本会监事机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负责解释,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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