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浙江技术市场促进会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法人证书保管和使用,确保其过程合法合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人证书是本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证书的保管、年检和变更等事宜。
第四条 证书一般供以本会名义对外签署重大科研合同、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事项时出具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第五条 除有特殊要求必须为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会行政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
第六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法人证书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法人证书被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第七条 本会办公室应对使用法人证书的事由进行严格审核,需要带出保管场所办事的需先申请且经会领导批准。
第八条 法人证书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到保管人员,保证专人管理并放回档案柜。任何人不得将法人证书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将档案柜敞开,若因个人工作疏忽发生法人证书被盗用或丢失现象,保管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一旦发现法人证书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立即报告会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按程序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条 保管人员应注意保管好法人证书,并按时办理社会团体年审工作,保证法人证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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