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主要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和社会知名度;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其相同职务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会长职责: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副会长职责:
(一) 负责本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
(二) 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 协助会长检查、督促、指导会员、会员单位对会员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四) 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事务。
第八条 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到浙江省民政厅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